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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4180707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刑法316 317 醫療體系人員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
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我想問醫療體系還有很多人員都會持有病患的秘密那適用316嗎?還是歸於第 317 條?還是用其他醫護人員法令來規範阿?例如 護理人員 放射師 檢驗人員 櫃台掛號行政人員
基於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適用原則
有關於醫療人員因業務上而知悉病人秘密(包含:病情或健康資訊)
相關規範已見於(醫療法第72條)其罰則見同法第107條及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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