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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防害秘密罪的相關問題...

本人在露天幫一位不諳電腦朋友代購物品。

交易過程中發生些交易糾紛

該賣家就將我個人行動電話、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提供給露天賣場客服單位

請問這樣有觸及防害秘密罪嗎?
刑法第317條:(洩漏業務上之工商秘密罪)~成立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

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刑法第318條之一: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刑法第318條之二:(加重妨害秘密罪)~成立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刑法第317條之罪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及刑法大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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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2170215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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