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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刑訴302條第一款

周昉「刑事訴訟法」P1-16:法院對於後之起訴

縱已為實體判決

並於先之起訴判決後

先行確定

「但後起訴而判決時

既未確定」

即無既判力

先起訴之判決

依法不受其拘束

無法依同法第302條第一款之規定為免訴之諭知

其所為實體判決

自不能因後起訴之判決先確定而成為不合法。

從而

後之起訴

依303條第二款之規定

本不應受理

倘為實體判決

難謂合法

如已確定

應依非常上訴程序

與以撤銷

諭知不受理。

法律大大:1.小弟想知道這句白話為何?其意思又為何?2.但後起訴而判決時

既未確定。

判決既未確定

不就等同未判決?若非如此

判決既未確定是什麼情況?
此為同一案件

係屬在先法院應本有裁定、判決之合法性

但係屬在後之法院不察

先為實體判決

且既判力判決確定

則係屬在先之法院如依303條以不受理判決駁回

則違反第8 條之規定。

第8條之反面解釋為係屬在後之法院不得審判。

所謂確定

白話就是

已定讞案件。

版主所問

屬於大法官會議解釋47號與168號。

47號解釋:後訴法院所完成之違法確定判決

但應尊重既判例判決

併應予維持

故前訴法院應依303駁回。

168號解釋理由書:後訴法院若案件已確定

針對違法實體確定判決

則依441條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請最高法院組成非常上訴庭審理

撤銷違法確定判決

並依303駁回後訴法院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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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180403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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