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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302條第一款
周昉「刑事訴訟法」P1-16:法院對於後之起訴
縱已為實體判決
並於先之起訴判決後
先行確定
「但後起訴而判決時
既未確定」
即無既判力
先起訴之判決
依法不受其拘束
無法依同法第302條第一款之規定為免訴之諭知
其所為實體判決
自不能因後起訴之判決先確定而成為不合法。
從而
後之起訴
依303條第二款之規定
本不應受理
倘為實體判決
難謂合法
如已確定
應依非常上訴程序
與以撤銷
諭知不受理。
法律大大:1.小弟想知道這句白話為何?其意思又為何?2.但後起訴而判決時
既未確定。
判決既未確定
不就等同未判決?若非如此
判決既未確定是什麼情況?
此為同一案件
係屬在先法院應本有裁定、判決之合法性
但係屬在後之法院不察
先為實體判決
且既判力判決確定
則係屬在先之法院如依303條以不受理判決駁回
則違反第8 條之規定。
第8條之反面解釋為係屬在後之法院不得審判。
所謂確定
白話就是
已定讞案件。
版主所問
屬於大法官會議解釋47號與168號。
47號解釋:後訴法院所完成之違法確定判決
但應尊重既判例判決
併應予維持
故前訴法院應依303駁回。
168號解釋理由書:後訴法院若案件已確定
針對違法實體確定判決
則依441條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請最高法院組成非常上訴庭審理
撤銷違法確定判決
並依303駁回後訴法院之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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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1804037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