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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請教刑法高手 第 335 條

小弟不才

有個刑法條文看不懂

想請教前輩

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想請問一下 : 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這句話是啥意思? 自己侵占自己??謝謝
侵占罪為「易(變)持有為所有」之觀念。

所以一開始行為人必須先有該物之「持有權」【例如:甲向乙借用腳踏車

並答應乙一週後約在公園返還】所以這一週內甲對乙之腳踏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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