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2
刑法的問題
刑法302第1項私行拘禁罪和304第1項對於一般行動自由的強制罪林教授為何說是有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但我看法條的構成要件要素比較下 沒看到有構成要件的增減關係 請解答?Thanks
304條之強制罪
所保護之法益係為個人意思決定之自由
而302條之罪
則在保護個人行止之自由
惟個人之行動既遭拘束
意思僅可自由
但已無實益
是其又兼具保護個人意思自由
因此兩罪間具有法益保護之同一性。
行為人觸犯302條之罪
亦同時可能該當304條之罪
後者係為保護個人自主決定權所為之一般性規定
前者則屬侵害自主權之特別態樣
故兩罪自可成立法律競合之特別關係。
私行拘禁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包含強制的性質。
就如同放火燒毀住宅罪一樣
同時構成放火罪與毀損罪
但實務判例認為放火兼具毀損性質
所以只論放火罪。
302私行拘禁︰係指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